前一集介绍了海南行政行政区的第一个时期,今天介绍第二个时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海南行政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海南岛设立琼崖专区,隶属于广东省,1980年改为海南行政区(副省级),(一些资料为1984年成立,因大量史实证明在1950年-1984年间,为了便于海南岛的管理,海南行政区一直存在,只是名字有些变化,故此统一为50年成立)统一管辖海口市、琼山、琼海、文昌、万宁、定安、屯昌、澄迈、临高、儋县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及其所属的三亚市、东方、乐东、琼中、保亭、陵水、白沙、昌江县以及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海南行政区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机关。行政区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由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归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
1950年,海口市升地级市;设新民县;昌江、感恩二县合并为昌感县。
1952年,划设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1955年改自治州);设东方、琼中二县。
1953年,直辖的陵水、崖县二县划归自治州;新民县更名屯昌县。
1957年,设那大县。
1958年,海口市降格划入。
1959年,撤销琼山、那大、临高、保亭、陵水、白沙、昌感七县;撤销琼东、万宁、乐会三县合并设立琼海县;撤销定安、屯昌二县,合并设立定昌县;行政区与自治州合署办公。
1960年,恢复琼山、万宁、保亭三县。
1961年,恢复定安、屯昌、临高、白沙、陵水、昌江六县;撤销定昌县;恢复行政区办公。
1984年,设三亚市。
1986年,海口市升地级市;设通什市。
1987年,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全部行政区直辖;三亚市升地级市。
1988年3月5日,国务院代总理李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提出,关于提请审议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议案。
1988年4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正式挂牌。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挂牌。从此,海南成为我国最年轻的省份和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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