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友[关于杨德友的简介]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1执257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杨德友

住址:长丰县水湖镇费岗村委会后圩组24号

身份证号:3401211972****9136

执行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郑丽、严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140.45元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362.67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2015年12月3日)及逾期罚息(分阶段计算,自2015年12月4日开始以借款本金80000元扣除相应的已付款后,分别按照年利率12.6%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张广财、李丽丽、张杰辉、夏寒松、甄长雨、甄茂兵、张广正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按837元,由被告郑丽、严兵、张广财、李丽丽、张杰辉、夏寒松、甄长雨、甄茂兵、张广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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