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报销话费就被辞职,这是一个发生的事情,关键是作为职员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有句老话说得好:人在江湖飘,哪有不挨刀。
在我们的生活中工作中,总是会碰上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也许在无意中触犯了公司纪律;在无意中触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别人触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可是这一切我们都浑然不知,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在这分享一二大家共享。
一、有关于辞职和辞退之间的区别
记得曾经看过一个视频。一个公司的领导向员工提出要求其自动离职。员工拿到自动离职文件被要求签名时。询问老板
请问我是被辞退了吗?
老板的回答是否定的。其说法是如果在你的档案之中出现被辞退的记录,对工作履历是有影响的。对于你再次求职,这将是一份不好的记录。公司出于为员工考虑的角度。给予自动离职的机会。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
这听起来充满人性化的话语,其实有着重大的漏洞。如果不懂得自我权益维护,很可能就傻乎乎的签了字踩坑。
辞退与辞职/自动离职这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经济补偿方面有所不同。辞退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违法引起的,则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是单位非法辞退职工,则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且,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可以享受失业金;主动辞职者则不能享受。
二、有关于试用期/停工留薪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
在传统的思维当中认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享受公司提供的保障和权益。14年有一个案件就刷新了我们的认知。2014年3月5日,张某应聘到连云港市某机械公司工作。2014年3月20日工作中不慎左眼受伤。公司将张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但以张某还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伤。张某无奈之下聘请律师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8级伤残,并依据该结论向机械公司索赔。最后的结果是胜诉
因为,我们可能不知道的是: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与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确立,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法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落实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加班费能否代替劳动者的休息权?
每一个职场人都离不开加班,通常,虽然单位支付了加班费,职员多半是不太喜欢加班的。面对不得不加的班,怎样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公司要求在法定的休息日加班。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
其实劳动法对于加班在44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故此,针对于文章开头那位员工想要报销话费,被无故辞退。公司又不发工资这一行为来说是违反了劳动法。作为这位郑女士是可以提交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仲裁。首先保证工资完整发放。其次是监督公司发放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