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户盗窃被女子放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华峰博客 297

在农村,在路边光明正大地摘几个果子吃是没有人会说什么的,但要是干一些偷鸡摸狗的事,那基本上没有人会原谅,而且这样的行为本质上就是盗窃,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而碰上这种事时,受害者采取的措施也是需要多加思量的。

孙某是河南南阳某村的一名农妇,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只有逢年过节才会回来,因此家里就只剩下了孙某带着孩子,虽然没有大富大贵,但一家人的日子倒也过得和和美美,孙某平时在家种种地,养养鸡,也算是比较悠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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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让孙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竟然会有人盯上了她养的十几只鸡。一天晚上,孙某刚哄孩子睡下,这时,她家的鸡圈方向传来一阵骚乱,孙某有些害怕,于是就悄悄趴在窗户里朝鸡圈看了看。

只见一个黑影出现在了鸡圈中,从身形上来看,似乎是一个男人,这时他正在鸡圈中抓着鸡。孙某虽有些害怕,但也难掩心中的气愤,竟然敢跑来偷鸡,这不明摆着欺负她男人不在家吗?但正是因为丈夫不在家,孙某也不敢去阻止这个偷鸡贼。

于是她只能尝试着大喊抓贼,希望附近的村民们听到声音后赶过来帮她,可这时已经是深夜,村民们大部分都已经睡死了,而且孙某家在村子的角落里,最近的人家都足足有好几百米,因此孙某的喊叫没有一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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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时偷鸡贼也听到了孙某的喊声,他知道自己被发现了,但他却没有被吓走,看来他是知道屋子里只有孙某和她三岁的女儿。虽然没有逃走,但他还是加快了抓鸡的速度,他不可能一点都不怕,万一孙某叫来个人,他可就跑不掉了。

孙某见自己的喊叫没有作用,心里害怕极了,如今没有人能帮她,她只能看着偷鸡贼提着几只鸡扬长而去。第二天,孙某思前想后,觉得不能再这样坐以待毙下去了,要是不给这个偷鸡贼一点颜色瞧瞧,那她家的鸡以后肯定就不得安生。

于是她买了点鞭炮放在家里,准备用来吓唬小偷。果不其然,几天后的一个深夜,小偷又来了,孙某发现后立马拿出了鞭炮,点燃后就朝着院子里丢了过去。一阵噼里啪啦的声音在院里响起。

鞭炮炸完后,孙某就小心翼翼地走到了院里,小偷果然不见了,孙某笑了笑,这招果然有用。但她定睛一看,却发现小偷已经躺在了地上。于是孙某就试探性地朝着小偷说:你快走,还不走的话我就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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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小偷还是一动不动,这下孙某不知道怎么办了,于是她连忙把邻居叫了过来,没想到邻居走上前一看,却发现偷鸡贼已经没了呼吸,随后孙某报了警,警方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判断,偷鸡贼是因为偷鸡时精神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而孙某放的鞭炮一响,他就在极度惊吓之下丢了性命。

而让孙某没想到的是,事后,小偷的家属却将她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人是死在孙某家的,而且死因是受到了鞭炮声的惊吓,所以放鞭炮的孙某就必须对小偷的死承担责任,因此他们要求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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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孙某需不需要赔偿?其实关键就在于孙某是否对小偷构成了侵权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主要是从三个要件出发的,第一是损害的事实,第二是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第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小偷翻墙进入孙某家偷鸡的行为属于盗窃,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孙某采取的措施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她利用鞭炮吓小偷的行为也是迫不得已,且不足以对小偷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虽然小偷最后死亡,但这与孙某放鞭炮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他之所以被吓死,是因为他自己在偷鸡时本就绷紧了精神,受到惊吓后承受不住而亡,而且孙某的目的也只是吓唬他,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小偷生命权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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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孙某对小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最后法院宣判,孙某未对小偷构成侵权责任,无需为小偷的死承担任何责任,并驳回小偷家属的赔偿诉求。孙某的经历也在提醒着我们,平时一定要有足够的防盗意识,而且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也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

同时也在提醒我们,违法乱纪的事一定不要去做,要时刻记住,人在做天在看。如今是法治社会,法律在约束我们的同时也是我们保护自己最好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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