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市级行政区(深圳属于什么市级行政区)

华峰博客 283

深圳市域原为1600多年行政建置历史的宝安县。自建市以来,深圳市在政区等级上,经历了县级市、地级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转变。

1979年1月13日,为加强对宝安地区生产建设的领导,建立出口基地,发展对外贸易,广东省革委会向国务院请示(《关于设立深圳市和珠海市的决定》粤字[1979]3号),将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属省辖县级市建制,由省和惠阳地区双重领导,按地区一级配备干部。3月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宝安县设副地区级深圳市(《国务院关于广东省设置深圳、珠海市的批复》国发[1979]63号),以宝安县的行政区域为深圳市行政区域。11月26日,为加快深圳市的经济建设,中共广东省委、省革委会决定将深圳市由省、惠阳双重领导的体制改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直属省领导(《关于改变深圳市和珠海市体制的通知》粤字[1979]106号)。

1981年8月21日,中共广东省委书记集体办公会议形成《关于深圳特区领导班子配备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的政治待遇和广州市相同,领导干部逐步按广州市的规格配备,受广东省直接领导,属副省级城市。1988年11月,国务院批准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从法律和管理上给予更多的空间支持,勉励经济特区大胆进行改革开放试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980年8月26日设立的深圳经济特区是深圳市的一部分,它是在深圳市特定区域内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经济区域,并不是深圳市的一级行政区划。尽管经济特区的影响力巨大,但并不能因此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与深圳市是等同的,二者在法律地位、性质等方面是不相同的。对经济特区各项事务的管理,国家没有单设管理机构,而是由深圳市政府统一管理,深圳市政府承担管理经济特区和非经济特区的双重职责,这一点有别于一般的城市政府,[1] 虽然出现过短暂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但很快国务院就正式批复将深圳的政府名称定为深圳市人民政府。

摘自崔孝松《深圳行政区划历史沿革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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